简短回答:附表K-2和K-3是合伙企业Form 1065的国际税务附表。附表K-2作为Schedule K的延伸,汇总申报合伙企业具有国际税务意义的项目。附表K-3作为每位合伙人Schedule K-1的延伸,告知合伙人其在这些项目中的份额。设立这两张附表,是为了让合伙人能够申请外国税收抵免、计算来自外国公司的计入额,以及让外国合伙人判断哪些收入在美国应税。2025年,附表K-2共有12个部分,附表K-3共有13个部分。凡是有外国投资者或境外投资的基金,大多至少要填写其中一部分;小型及纯境内合伙企业通常可以适用例外。

为什么设立

在2021纳税年度之前,合伙企业以自选格式向合伙人提供国际信息,通常作为K-1的脚注和附件。IRS用标准化附表取代了这种做法。合伙人用K-3填写自己的表格,例如用于外国税收抵免的Form 1116或1118、用于GILTI(2026年起更名为NCTI)的Form 8992、用于PFIC的Form 8621,外国合伙人则用于其美国申报表。

这两张附表涵盖最常见的国际税务条款,但并非全部。没有专门栏目的相关事项,在Part I第13栏勾选,并附说明。

谁必须申报

任何申报Form 1065、且拥有与合伙人在国际税务条款下的美国税负、预提税或申报义务相关的项目的合伙企业,都必须填写相关部分。合伙企业只需填写适用于自己的部分。例如,如果合伙企业除了仅因向下归属(downward attribution)而被视为持有之外,并不持有外国公司股票,就无需填写Part V至VIII。

纯境内合伙企业并不自动免除。如果某合伙人就其他来源申请外国税收抵免,可能需要合伙企业在Part II和III中提供的收入和费用划分,以计算抵免限额。

遗漏或不完整填写K-2或K-3的罚款,与Form 1065和Schedule K-1的罚款相同。

两项例外

1. 境内申报例外(domestic filing exception)。境内合伙企业同时满足以下四项条件的,无需提交2025年的附表K-2和K-3,也无需提供K-3:

  • 没有或仅有有限的境外活动。没有任何境外活动,或仅有被动类境外收入,且可抵免的外国税额不超过300美元,并通过Form 1099等付款人报表向其申报。境外活动包括外国税款、境外来源收入或损失,以及在外国合伙企业、外国公司、外国分支机构或外国被忽略实体中的任何权益。
  • 只有美国个人合伙人。每位直接合伙人都是美国公民或居民个人,或者是本身只有此类所有者或受益人的境内遗产、信托、S corporation、单一成员LLC或境内合伙企业。只要有一位公司、免税机构或外国合伙人,就不满足该条件。
  • 通知合伙人。最迟在合伙人收到K-1时告知其:除非提出请求,否则不会收到K-3。
  • 在一个月日期前没有请求。在合伙企业提交Form 1065前一个月当日或之前,没有合伙人请求K-3信息。对于2025日历年度并申请延期的合伙企业,最晚的一个月日期为2026年8月17日。

2. 小型合伙企业例外(2025年新增)。对Form 1065 Schedule B第4题回答“是”的合伙企业,即总收入低于25万美元、总资产低于100万美元、按时提交和提供K-1且无需提交Schedule M-3的合伙企业,同样可以免除,但同样须通知合伙人,并受一个月日期前合伙人请求的约束。

在两项例外下,在一个月日期之后收到的请求不会引发向IRS申报的义务,但合伙企业必须在收到请求后一个月内,向提出请求的合伙人提供已填写其所需部分的K-3。

各部分一览

部分2025年表格上的标题通常谁需要
IPartnership's Other Current Year International Information所有人:附加附件清单,例如Form 5471信息、合伙人贷款和高税率收入
IIForeign Tax Credit Limitation申请外国税收抵免的合伙人:按来源和类别划分的收入与扣除
IIIOther Information for Preparation of Form 1116 or 1118同上:研发和利息费用分摊因子、资产价值、外国税款
IVInformation on Partners' Section 250 Deduction With Respect to Foreign-Derived Intangible Income (FDII)申请FDDEI扣除的美国公司合伙人
VDistributions From Foreign Corporations to Partnership持有外国公司的合伙企业的合伙人
VIInformation on Partners' Section 951(a)(1) and Section 951A InclusionsCFC的美国股东:subpart F和GILTI(2026年起为NCTI)
VIIInformation Regarding Passive Foreign Investment Companies (PFICs)间接持有PFIC的合伙人
VIIIPartnership's Interest in Foreign Corporation Income (Section 960)申请视同已缴外国税收抵免的美国公司合伙人
IXPartners' Information for Base Erosion and Anti-Abuse Tax (Section 59A)适用BEAT的大型公司合伙人
XForeign Partners' Character and Source of Income and Deductions外国合伙人:哪些属于ECI,哪些属于FDAP收入
XISection 871(m) Covered Partnerships有股息等值支付的公开交易合伙企业
XIISection 871(m) Tax Liability of a Qualified Derivatives Dealer (QDD)仅限QDD合伙企业
XIII(仅K-3)Foreign Partner's Distributive Share of Deemed Sale Items on Transfer of Partnership Interest出售或转让其权益的外国合伙人

2025年表格仍将Part IV标为“FDII”。One Big Beautiful Bill Act自以后年度起将该扣除更名为foreign-derived deduction eligible income(FDDEI),2025年的说明已经反映了其对2025年6月16日之后出售的deduction eligible income的修改。

对基金意味着什么

  • 有外国投资者的基金几乎总要填写Part X,外国合伙人出售权益时还要填写Part XIII,因为这些合伙人需要知道其收入中有多少与美国业务有效关联,以及哪些需要预提税。
  • 有境外投资的基金,无论是境外被投公司、境外控股公司还是境外房地产,通常要填写Part II和III;如果持有外国公司,还要填写Part V至VIII,包括合伙人所需的Form 5471和Form 8621信息。
  • 免税投资者和公司投资者会使基金无法适用境内申报例外,因此机构基金很少符合该例外。
  • 时间安排。由于合伙人可在一个月日期前请求K-3信息,依赖例外的基金应仔细跟踪请求,并把通知纳入标准K-1文件包。

本系列

本概述是逐部分讲解附表K-2的指南第一页。后续页面将介绍外国税收抵免部分(II和III)、第250条部分(IV)、外国公司部分(V至VIII)、BEAT(IX)、外国合伙人部分(X和XIII),以及第871(m)条(XI和XII)。

本详解仅为一般信息,不构成税务建议。

资料来源

延伸阅读

本说明为分析性与一般性信息,不构成税务、法律或投资建议。